公告日期:2025-11-1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证字〔2025〕第 028-6 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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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B 座 16-2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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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 10-58137799 Fax: +86 10-58137779
目 录
正 文 ...... 4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 5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 7
四、结论 ...... 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5〕第 028-6 号
致: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承销实施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释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有关用语释义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2024 年 9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逐项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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