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
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等;
4、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5、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各部门、下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传递,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告。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其
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件”),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
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
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
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场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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