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
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设审计负责人一名。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
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政策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正常的经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
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九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审计工作主管领导批
准,可以聘请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内部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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