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应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
制度的各项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为“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
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
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
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募集资金支出,均须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项目执行部门或单位提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项目负责……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