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B 座 11 楼
电话:0755-88286488 传真:0755-882864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60088-00002 号
致: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德恒”)接受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亿纬锂能”)的委托,作为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与出具本法律意见相关的文件资料,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是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作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了签署该等文件资料所必需的法定程序,获得了合法授权。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亿纬锂能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授予有关事实进行了法律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履行的批准和决策程序如下:
1. 2026 年 2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并审议通过了《惠
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第
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2. 2026 年 2 月 13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刘建华、江敏、祝媛回避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的表决。
3. 2026 年 2 月 14 日至 2026 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