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行业薪酬水平、市场发展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薪酬分配原则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及财务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经营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社会通胀水平及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按第九条执行,不再发放董事津贴。在公司担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其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不再发放董事津贴。
(二)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行业、 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确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薪酬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确定其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等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按年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薪酬:完成公司中长期激励目标所得的激励收入,包括员工持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中长期激励,具体激励对象及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定并履行程序。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年度业绩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
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具体比例以当年实际情况为准,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或新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或薪酬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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