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 410000
电话:0731 8295 3778 传真:0731 8295 3779
网站:www.qiyuan.com
2026年3月
致: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元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6年2月28日出具审核函〔2026〕020016号《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与验证,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之补充性文件,应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则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除另有定义或注明外,与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术语或定义具有完全相同的含义,本所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也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申请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1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发行人议价能力和市场地位、主要客户情况、行业政策、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产品竞争优势、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供需与价格变动等,分业务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持续增长、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区分业务类别,说明产品收入以及毛利率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是否存在相关不利因素以及是否持续。(2)医疗信息化业务主要客户包含医院客户或个人客户的具体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及主要客户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失信行为等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管、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因商业贿赂等行为被立案调查、处罚或媒体报道的情况,发行人是否制定了防范商业贿赂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有效措施及其执行情况。(3)结合公司与重叠客户、供应商销售与采购的主要内容、交易原因及定价方式,说明公司存在重叠客户、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公司对重叠客户、供应商的产品和服务的交易价格与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平均价格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对重叠客户交易定价是否公允,相关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及相关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关联方代垫成本费用或利益输送等情形。(4)结合客户结构,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 1 年以上占比较高的原因,账龄分布与公司业务结算及信用政策的匹配性,应收账款周转率持续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历史坏账、期后回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及比例、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对比情况等说明各期末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结合存货结构、库龄、相关产品定制化程度、是否存在退换货或质量不合格产品、期后结转情况、跌价准备实际计提及转回情况等,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结合发出商品的盘点情况、结转周期,涉及的主要客户业务模
式、验收政策、收入确认依据等,说明 2025 年 9 月末发出商品金额相较于 2024
年末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报告期内发出商品余额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模式、采购和生产策略相匹配,是否符合行业惯例。(6)列示可能涉及财务性投资的相关会计科目明细,包括账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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