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1
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5 年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监督公司规范化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 2025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本人姜东升,1983年2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2007年7月至2018年7月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先后任东绒支行副行长、杭锦旗支行行长、鄂尔多斯分行内控合规部经理、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控合规部总经理助理。2018年8月至今先后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北京百瑞(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内蒙古烁宇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2020年8月至今兼任鄂尔多斯仲裁委仲裁员。2023年12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2025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会议 应出席 现场出 委托出席次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次数 席次数 数 次数 未亲自出席会议
股东会 2 2 0 0 否
董事会 8 8 0 0 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对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暨关联交易等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61,350,000股(含本数),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02,500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对象为朱双全、朱顺全。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公司与发行对象朱双全、朱顺全签订了《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朱双全、朱顺全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2)2025年10月30日,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等八位一致行动人与朱双全、朱顺全签订《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表决权委托协议》,将其合计持有的全部中元股份100,507,997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朱双全、朱
顺全,占中元股份总股本的20.71%。同日,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与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签订《关于武汉中元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约定表决权委托期间,尹健、卢春明、邓志刚、王永业、张小波、刘屹、尹力光、陈志兵8人成为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的一致行动人。
《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朱双全、朱顺全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20.71%。截至2025年10月30日,朱梦茜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为4.92%。2025年10月30日,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朱双全、朱顺全、朱梦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25.63%,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朱双全、朱顺全及朱梦茜。朱双全、朱顺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就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暨关联交易等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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