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蓉(2025)法意字第 988 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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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硅宝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苏绍魁律师、宁雪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zse.cn/ind
ex/index.html)、巨潮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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