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客观实际和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满离任、辞任、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指引及其他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续聘的,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解聘。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证券
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