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
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系公司为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
究的制度,以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
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及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备相关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如有)、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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