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并转达到各自亲属。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2)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3)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4)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证登深圳
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证登
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承诺锁定限售股到期后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登深圳
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
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
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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