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江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
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或事项,在规定时
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
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查)两种方式。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
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
披露公司范围。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
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
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
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
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
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
得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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