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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22:15:05 股吧网页版
ST银江: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5年6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1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

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
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
票、保函等。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下

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
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做出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或授

权。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对象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资信状况,并且符合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担保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

(二)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五)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七)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为他人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破产等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经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过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等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八)没有其他可预见的法律风险。

第二节 调查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五)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

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
实。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
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三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

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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