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不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
《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
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
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公司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
定对关联人的定义,确定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建立及时更新制度,确保关联
人名单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
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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