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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2 20:20:21 股吧网页版
吉峰科技: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2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武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松竹路 28 号万达环球国际中心 3 号楼 20 层

电话:027-88077353 邮编:430062

网址:http://www.hubeishouyi.com

目 录

一、问询问题一......3
二、问询问题二......24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龚诚律师、夏金律师为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出具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6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关于吉峰三农
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6〕02003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近三年”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补充报告期”指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问题一

根据申请文件,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由农机流通、农机制造、载货汽车三大产品类别构成,公司销售模式分为直营连锁销售和经销商代理销售两种模式。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270771.64 万元、264965.08 万元、270895.37 万
元和 222430.33 万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 811.64 万元、1295.37 万元、-2078.87
万元和-969.35 万元,波动较大且近一年及一期持续亏损;公司毛利率分别为
14.87%、15.37%、13.26%和 10.76%,呈下降趋势。根据公司近期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2025 年实现营业收入 276576.66 万元,同比增长 2.10%;扣非归母净利润为-3432.21 万元,同比下滑 65.10%。

公司前五名供应商集中度约为 60%,公司竞争优势包括品牌经销授权优势,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取得近两百家农机品牌的经销授权。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47132.69 万元、42184.38 万元、
40053.05 万元和 39451.00 万元,2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超 20%,公司账龄组
合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43179.98 万元、65421.02 万元、67879.26 万元及 71613.69 万元,占当期资产总
额的比例分别为 26.04%、35.06%、35.59%和 33.46%,存货周转率逐年下降。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分别为 17392.58 万元、19598.13 万元、21129.12 万元和 14871.16 万元,主要以职工薪酬和维修服务费为主,其中维修服务费包含维修费及销售佣金。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收款金额为 4082.67 万元,主要为代垫款、保证金押金、对外借款、应收供应商三包服务费、备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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