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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6-29 16:56:21 股吧网页版
吉峰科技:4-1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6-29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 武汉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松竹路 28 号万达环球国际中心 3 号楼 20 层

电话:027-88077353 邮编:430062

网址:http://www.hubeishouyi.com

目 录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6
四、发行人的设立...... 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3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4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8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9
十四、股东会、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9
十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5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5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 5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7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57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 58
二十一、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 ...... 59
二十二、总体结论意见...... 59
附件一:关联担保 ...... 62
附件二:主要采购合同 ...... 69

附件三:主要销售合同 ...... 75
附件四:主要借款合同 ...... 77
附件五:主要财政补贴 ...... 85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龚诚律师、夏金律师为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法》《注册管理办法》《编报规则 12 号》《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所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出具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发行人需补充申报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数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于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湖北
首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称“报告期”“近三年”指“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补充报告期”指自 2025 年 10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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