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自身发展战略及扩大经营规模,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金融资产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适用本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及决策权限
第五条 本制度对外投资主要包括:
1、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经济组织、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企业或开发项目;
4、金融资产投资(含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债券投资、基金投资及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等);
5、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向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股权投资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一)股东会权限:
公司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股权投资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6、公司的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时,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上述第 1-5 项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上述第 6 项交易时,应当对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董事会权限:
公司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的对外投资没有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一)股东会权限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内部的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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