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对于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八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由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
认后,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及其他相关资料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暂缓、豁免披露信息进行登记,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书(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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