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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6 15:37:30 股吧网页版
吉峰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7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项目。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 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核被担保人的担保申请时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董事会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被担保人为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数额相等或高于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数额。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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