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
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
(一)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3、由本条第(三)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同为双方独立董事的除 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二)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3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配偶、
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四)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条 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的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8、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3、公允、公平、公开的原则。
4、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5、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6、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
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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