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以及专员若干人组成,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
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三)确保信息披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定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
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决定
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董
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
知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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