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合理利用自有资金,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外。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均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
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的审核经办部门,负责决定是否接收申请、草拟或审核协议、经办内部评审程序。
第九条 财务管理中心接收申请之后,由公司内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对
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如有)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对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进行评估,签署评审意见。
第十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相关财务资助事项后,由公司财务管理
中心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协议签署、资金出借、收回等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内审部负责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
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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