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议事和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的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特制定本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的决议,是公司经营管理决
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经营管理公司的充分权利,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
担任董事。
第五条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公司可以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
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
负有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十一)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十二)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十三)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勤勉义务。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向董事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
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规定。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一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