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经营运作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
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信息泄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公司的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股东;
本款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任职务或所处地位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主要负责人);
(六)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七)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
(八)提供咨询服务、业务往来、调研、数据报送等工作中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信息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
(九)其他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十)前述第(二)款-第(九)款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十一)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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