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1-06
证券代码:300028 证券简称:金亚科技 公告编号:2020-002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七)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重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亚科技”)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所收到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已对公司所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相关当事人的 5 例上诉申请作出二审判决。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背景
2018 年 3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18]10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编号:[2018]3 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审理,公司披露的 2014 年年度报告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相关当事人依此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上述 5 例案件相关当事人由于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申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5 名自然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判决结果
经审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公司应赔偿上述 5 例案件当事人投资损失合计 40,243.04 元。
3、上述案件受理费合计 9,183.94 元。其中金亚科技承担 680.9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合计 481 例,法院判令公司赔偿
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合计 13,952,855.04 元,支付案件受理费合计282,385.28 元。
五、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此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先生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公司所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民事赔偿责任均由其本人承担。公司将根据承诺内容,督促控股股东切实履行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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