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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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0】中伦成律(见)第 049670-0003-042401 号
致: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2020 年第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4. 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8 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4 月 24 日下午 14:00 在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科技
产业园信息园西路 81 号 16 层 1-2 号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30 至 11:
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0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 截至 2020 年 4 月 17 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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