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8
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尽职尽责,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全面关注公司2019年度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2019年召开的相关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现将本人2019年度履行职责的基本情况报告如下:
一、 出席会议情况
2019年度,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19年,公司共计召开了五次董事会,本人均亲自出席,未发生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或任职期间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均提前详细阅读董事会通知中所列的各项议案和相关材料,在审议议案时独立发表意见,依法表决。本人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2019年,公司共计召开三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三次会议并认真听取了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的履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
作。
二、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9年度任期内,本人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积极研究分析,发挥独立董事专业优势,严格审核、重点研究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对公司的影响,并进行了事前认可及发表意见。
2019年度任期内,本人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 2019 年 1 月 4 日,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一次会议
1、关于聘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聘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事宜决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
2、关于聘任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普通特殊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 2019 年 4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 2019 年第二次会议
1、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对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非经营性资金的情况,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经认真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各种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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