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天龙
股票代码:3000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光电”、“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天龙光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目 录 ...... 3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9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1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2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书》
公司、本公司、天龙光电、 指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常州诺亚于2025年4月13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25)苏 04 执恢 11 号之三、
(2025)苏 04 执恢 12 号之三),裁定常州诺亚作为被执
行人持有的842万股天龙光电股份(占总股本4.20%)归买受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人史志刚(公民身份号码:410811********503X)所有、
1158万股天龙光电股份(占总股本5.77%)归买受人广州龙
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440101MA9Y1TDQ4D)所有。本次权益变动后,常州诺亚持
有天龙光电的股权比例下降至1.89%,不再是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中国证监会 指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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