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 天龙 编号:2025-061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重审,生效裁决
2、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
3、涉 案 金 额 : 本 金 10,517,551.8 元 , 利 息 1,264,735.60 元 , 共
11,782,287.40 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前期对该应收账款已足额计提坏账准备,本次诉讼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最终影响以审计后确认的结果为准。
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四川中蜀”),系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近日收到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清河门区法院”)出具的(2025)辽 0905 民初 228 号《民事判决书》,获悉原告与山东鲁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山东鲁宁”)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裁定情况,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与山东鲁宁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清河门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
求:一、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工程款本金 10,517,551.8 元及从 2022 年 5
月 30 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30 日的利息 1,264,735.60 元,共计 11,782,287.40
元,利息给付至工程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中心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7%
(LPR)计算];二、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财产责任保险费均
由三被告承担。一审裁定驳回原告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
情况详见 2025 年 3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13)。因公司不认可一审判决,继续二审上诉,二审判决情况详见 2025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2024)辽 0905 民初 325 号民事裁定;
2、本案指令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一审重审判决情况
清河门区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对涉案工程进行了施工,被告应依照合同约定按原告的工程量给付工程款。但原、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也未就工程量进行鉴定,相关税费等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仅能证明其对合同约定的工程进行了施工,但不能证明其施工总量及应得工程款数额,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 81660 元(原告已预缴 81660 元),由原告四川中蜀世联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3、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四川中蜀世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对该应收账款已足额计提坏账准备,由于本案最终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对利润造成的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辽 0905 民初 228 号《民事判决
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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