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实现公司稳健经营、规避风险的经营策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1、本制度中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2、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3、本制度中所称的“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4、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只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五条 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事项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应积极落实各种切实可行的反担保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或由公司认可的被担保方之外的第三方提供反担保承诺书等。本制度项下有关反
担保的规定不适用于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公司与其他方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视为公司为其提供新的对外担保,需重新根据本制度的规定办理对外担保审批手续。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申请
第十条 被担保人一般应在拟签约日前至少一个月向公司财务部递交担保申请书(说明借款用途、业务或项目状况、风险预测、防范措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相关文件和公司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非控股或参股企业还需附上被担保人资格证明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同被担保人(除全资子公司)或第三人(须附资质证明)签订与贷款合同担保条款或担保合同相应的《反担保协议书》,明确规定反担保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反担保的范围、期限、反担保的形式等。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审查被担保人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资格,了解被担保人借款用途、经营状况、资产状况、贷款记录以及行业前景,核查被担保人偿付措施的可靠性,分析提供担保对公司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影响。填写《担保呈批报告》(格式另附),提出担保风险分析及担保可行或不可行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复查有关被担保人资格的呈报文件,审查贷款和担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条款的平等性;从法律角度对合同文本提出审查意见,并对修改后的合同作最终确认,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内容。必要时担保合同可提交公司常年
法律顾问审查。
第十四条 经公司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其他控股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法律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查。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事项首先由总经理负责审核。对外担保由总经理完成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依法审慎做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和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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