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2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二) 委托理财的标的为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及流动性好的低风险理财产品;
(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四) 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 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六)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公司下属公司拟进行委托理财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公司委托理财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2、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二)未达到上述第(一)项标准的委托理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总经理在上述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负责委托理财事项的具体实施,审批和决定各单笔委托理财事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向非关联方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已经按照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及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进行披露。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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