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13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会或董事会、职工代表大会批准任命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含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战略导向与市场化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岗位价值、职责大小、业绩贡献相符,同时考虑市场薪酬水平,保持竞争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建立与业绩考核结果紧密挂钩、与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实现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三)业绩与薪酬联动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促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四)合规性与公平性原则:严格执行证券监管关于薪酬管理的各项规定,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实施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考核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日常发放,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相关决定。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六条 薪酬构成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独立董事仅领取津贴,不参与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收入分配。
(一)基本薪酬:主要是基于岗位职责履行过程、岗位价值属性、市场薪酬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它是保证基本收入水平的工资类型,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年度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60%,具体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确定最终发放的绩效薪酬金额。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结合行业特征与业务模式,通过股权激励、任期激励等方式获取的收入。
(四)独立董事履职费用:独立董事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依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承担。
第四章 绩效评估与薪酬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
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上市公司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方式进行,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评价。
第九条 全职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结果由组织绩效评价结果、个人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公司经营业绩最终核定。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绩效管理流程
每年由人力资源部发起全职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计划及绩效合同签订流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计划及绩效合同经董事长审核后再提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在公司领薪的董事长的工作计划及绩效合同,直接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考核周期内安排半年度和年度书面汇报或述职,考核结果先自评经董事长审核后再提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审议结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反馈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反馈至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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