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或者该股东存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展采购、销售、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货款退回的依据。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经营性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经营性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
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对专项审计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请公司董事会另行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向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非公允的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当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侵占公司
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提案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合法权利的行使。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议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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