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6-04-23 20:07:22 股吧网页版
同花顺:同花顺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4-23


关于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三新路 118 号国际金融中心汇西一区 1 幢办公楼 3 楼、6-12 楼 310000
电话:0571-87901110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6H0535 号
致: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花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姚志刚律师参加同花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同花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花顺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同花顺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同花顺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同花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的方式

1、现场会议方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3 日(星期四)下
午 14:3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一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

1、截至 2026 年 4 月 17 日(星期五)15:00 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会议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812
人,共计代表股份 522,830,583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69.4662%。其中:中小
股东共计 807 人,代表股份 37,366,40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647%。

经会议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02 人,共计代表股份 37,242,344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4.9482%。
其中:中小股东 802 人,代表股份 37,242,34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9482%。

经会议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0人,共计代表股份 485,588,239 股,占同花顺股本总额的 64.5180%。其中:中小股东5 人,代表股份 124,06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165%。

本所律师认为,同花顺出席本次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