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也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使用、改变用途、
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
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
则。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2、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3、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4、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5、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6、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7、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8、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公司怠于履行督促
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
、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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