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
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并严格执行提供担保审议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对象
第五条 被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公司具有直接股权
关系,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六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设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三)公司对其担保总额已超过其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
(四)被担保企业资产抵押价值已达70%以上;
(五)公司为其前次担保的主债务,发生逾期清偿、未付利息等现象的;
(六)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将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七)企业进入重组或资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或出现其他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形;
(八)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属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九)企业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企业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风险的;
(十)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担保调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及反担保方(如有,下同)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及反担保方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二)企业资信情况;
(三)企业银行借款情况、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借款担保情况;
(四)本项担保的主债务有关合同;
(五)本项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资金用途、经济效果;
(六)本项担保的主债务还款计划或偿债计划、还款资金来源;
(七)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
(八)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基本情况,包括反担保方案、提供反担保的资产情况(如名称、数量及相应权属证书等)、反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条款(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与担保有关的资料。
职能部门在提交书面申请前应要求被担保人及反担保方提供最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并在提交的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中就担保金额、被担保人及反担保方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等情况进行详细阐述,报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依据《公司章程》及本制度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及反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八条 公司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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