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人”)作为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对钢研高纳202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钢研德凯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新力通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涿州高纳德凯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西安钢研高纳航空部件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四川钢研高纳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和辽宁钢研高纳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其中,全资子公司涿州高纳德凯科技有限公司于报告期后、本评价报告披露日前完成注销登记,该公司在报告期内正常经营并纳入本次评价范围,报告期后注销事项不影响报告期内部控制评价的有效性结论。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社会责任、企业文化、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财务报告与税务管理、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担保业务、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研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在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的持续努力下,公司已经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且运行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从公司层面到各业务流程层面均建立了系统的内部控制及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供了合理保障。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证监会和财政部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和公司制定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定量和定性标准:
(1)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高于重要性水平(税前利润总额5%与净资产0.5%的孰高值)。
重要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低于重要性水平(税前利润总额5%与净资产0.5%的孰高值),但高于一般性水平(税
前利润总额1%与净资产0.1%的孰高值)。
一般缺陷指考虑补偿性控制措施和实际偏差率后,该缺陷总体影响水平低于一般性水平(税前利润总额1%与净资产0.1%的孰高值)。
(2)定性标准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