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证券代码:300035 证券简称:中科电气 公告编号:2026-011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 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 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 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香 港)”)、中科星城苏哈尔新材料科技(自贸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 苏哈尔”)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5 年 9 月 15 日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上述子公司间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5 亿元,有效期自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其中,公司拟 为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 (香港)、中科星城苏哈尔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分配到各子公司的 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 中科星城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 公司或上述子公司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 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48)。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玉屏支 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市支行(以下简称“农
业银行宁乡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详情如下:
1、公司为贵州中科星城向农业银行玉屏支行新增融资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保证范围:贵州中科星城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贵州中科星城和公司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农业银行玉屏支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农业银行玉屏支行与贵州中科星城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农业银行玉屏支行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农业银行玉屏支行确定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农业银行宁乡支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 60,750 万元,上述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农业银行宁乡支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湖南中科星城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湖南中科星城和公司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农业银行宁乡支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农业银行宁乡支行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农业银行宁乡支行与湖南中科星城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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