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证券代码:300035 证券简称:中科电气 公告编号:2026-024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担保的审批情况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科电气”)为更好地实施公 司发展战略,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科 星城”)、贵州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 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香 港)”)、中科星城苏哈尔新材料科技(自贸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星城 苏哈尔”)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 2025 年 9 月 15 日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与子公司间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上述子公司间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5 亿元,有效期自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一年。其中,公司拟 为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 (香港)、中科星城苏哈尔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亿元,分配到各子公司的 具体担保额度由公司根据子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调配;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 中科星城为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和有效期范围内, 公司或上述子公司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签订相应融资担保协议,担保期限以担保协 议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5-048)。
二、对外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签订了
《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详情如下:
1、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中信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上述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涵盖湖南中科星城与中信银行约定的在先债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湖南中科星城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公司为湖南中科星城向北京银行申请办理融资类业务所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所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保证期间: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含约定期限届满以及依照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到期,下同)之日起三年。如果被担保债务应当分期履行,则北京银行既有权在每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公司就该期债务履行保证责任,也有权在主合同项下该期之后任何一期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要求公司就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并有权在因该期债务逾期而依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宣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内要求公司就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三、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湖南中科星城、贵州中科星城、贵安新区中科星城、云南中科星城、中科星城(香港)、中科星城苏哈尔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891,92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79.39%,其中公司为上述子公司实际发生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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