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目 录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和授权......2
二、 本次调整......4
三、 结论意见......5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新宙邦 指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 指 新宙邦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调整 指 新宙邦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授
予价格调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第 1 号》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新宙邦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023 年激励计 指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划(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新宙邦
本法律意见书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2023 年激励计划(草案)》《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规定,本所接受新宙邦的委托,就新宙邦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 2023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新宙邦的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新宙邦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 2023 年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新宙邦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 2023 年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宙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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