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 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 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确定标准
(一) 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聘用合同。
(二) 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核心骨干员工。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不包含公司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按规定不能成为激励对象的独立董事及持股上市公司 5%以上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三)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49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00 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数上限为 1,000.49 万份,最终筹集资金总额以实际筹资总额为准。
如出现员工放弃认购、或未按获授份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利,该部分权益份额作废失效。
预留份额的分配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预留份额的参加对象、认购数量、认购价格、时间安排、考核要求及解锁比例等)由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存续期内予以确定。若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仍未有符合条件的员工认购预留份额或剩余预留份额未完全授予,则剩余预留份额作废失效。
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拟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总人数为 114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预留授予人员参照上述参加对象的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由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
(四)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员工持股计划以及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九洲集团 A 股普通股股票,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数量不足以满足本期持股计划的授予需求,差额部分将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购买(或其他合法合规来源)予以补足。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股份的情况如下:
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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