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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7 18:58:40 股吧网页版
回天新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
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是指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
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在确保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如有)进行现金管理的,适用《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公司审批,
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
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委托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五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其使用不得挤占公司正常
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其中,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主管部门明确规定须专项使用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
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必须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业务
监管、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
行与委托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单次或连续12个月用于委托理财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十一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根据本条前款规定进行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财经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资金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根据上述第十条规定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委托理财,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财
经中心实施,财经中心负责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对董事会及股东会负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总经理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
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
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由公司财经中心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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