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0-27 18:58:44 股吧网页版
回天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8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凡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要严格管理自己的股票账户,
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
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人员应参照前款执行。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和保存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事前报备档案,并通过多种方式在敏感期间对相关人员进行宣传和提醒。

第三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
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
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