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
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公司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直接或
间接控股 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非经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
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
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其他单位不得
强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本制度第八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时,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股东会审议第九条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
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控股子公司向本公司提交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并盖公司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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