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规范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五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实施的,相应的子公司、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公司及保荐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但开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个数。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
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九条 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
一专项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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