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
实施。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
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
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
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
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
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
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应当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应当在履行以
下内部审核程序后方可实施: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将需要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证券部负责对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复核,给出审批意见并提交董事长审核;
(四)董事长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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