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控制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理财产品的界定及管理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或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其中,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且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应当是商业银行,该商业银行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标的必须是低风险、
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大收益。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实施与监控、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九条 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投资理财产品,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用自有的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委托理财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发表明确意见,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可授权总经理在一定投资额度、品种和期限内具体组织实施,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审批每笔委托理财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十一条 在具体执行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
财务部门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关于委托理财的决议等情况,负责投资前论证,对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由公司财务部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发行主体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取得委托理财产品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