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资产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同时,为健全公司薪酬制度,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法人治理水平,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均不在公司领薪,按月发放固定津贴,具体津贴发放标准依公司股东会决议执行,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考核。如专职董事任职单位对其领取外部单位报酬、津贴等有特殊规定的,在不超过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津贴发放标准的情况下,依照其任职单位规定执行。
执行董事(董事长及担任公司内部其他岗位职务的董事),应按其在公司所担任的岗位职务标准领取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要有利于公司长远稳定发展,同时也要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薪酬管理具备以下原则:
(一)坚持符合市场经济需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坚持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效益目标完成情况挂钩。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权利与责任对等、利益与风险共担。
(四)坚持薪酬与公司战略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构成及考核结果运用
第五条 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为体现对职业经理人的激励,高级管理人员中的职业经理人薪酬实行契约化管理,其薪酬由基本年薪、业绩奖金两部分构成,职业经理人由公司董事会认定,职业经理人的薪酬标准可以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原则另行制定。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绩效年薪或业绩奖金)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年薪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指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深圳市人社局统计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简称“平均工资”)的5倍确定。公司薪酬分配系数如下:董事长与总经理分配系数为1,副总经理(含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分配系数为0.8。基本年薪采取预发制,原则上每年核定清算一次,多退少补。
在公司身兼数职者(包括担任公司、子公司职务),按较高职务所对应的薪酬标准领薪,不累加计算。
第七条 绩效年薪原则上只有在公司净利润为正时方可发放。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 绩效年薪计算方法为:绩效年薪= 岗位基本月薪*业绩考核系数*时间系数*年度综合考评得分/100。其中岗位基本月薪为当年平均月薪,时间系数为:当年实际在岗月数÷12。年度综合考评得分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得出。
第九条 业绩考核系数范围为0-20之间,根据年度考核利润完成值取值,年度考核利润为经审计的公司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提考核年度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职业经理人业绩奖金前的金额。
业绩考核系数取值对应表
年度考核利润完成值 业绩考核系数
0≤P<1000万元 0(含)-2
1000万元≤P<2000万元 2(含)-4
2000万元≤P<3000万元 4(含)-6
3000万元≤P<4000万元 6(含)-8
4000万元≤P<5000万元 8(含)-10
5000万元≤P<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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