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03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提高公司财务工作质量,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管,保障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是对公司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产生,参加经营班子会议,可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和总经理领导,日常工作向总经理汇报,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就公司所有财务数据、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向总经理、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是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主持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财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执行财务计划,完成公司财务目标。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财务会计相关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总经理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一致,可连聘连任。在任职期内董事会可以解聘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也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公司设会计机构负责人一名,由财务负责人或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六条 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领薪;会计机构负责人不得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中兼职。
第七条 财务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员工的利益,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五年;
(三)擅长财务分析,熟悉会计准则、税务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四)具备较强的业务敏感性和良好的判断、决策能力,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
第八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具有以下资格:
(一)会计、财务或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接受过相关专业培训并达到同等业务水平;
(二)具有全面的财务专业知识、账务处理及财务管理经验;
(三)精通国家财税法律规范,具备优秀的职业判断能力和丰富的财会项目分析处理经验;
(四)熟悉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的财务、税务、审计法规、政策,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
第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构成亲属关系;
(六)曾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七)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宜担任财务负责人和会计机构负责人者。
第三章 财务负责人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工作,提出财务运作、财务管理核算等方面的建议和分析;
(二)负责参与公司经营计划制定、资产购置、对外投资、企业并购、重大经济合同签订等重大事项的研究、审议,协助管理层做出决策;
(三)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公司及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计监控机制,监督、检查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对公司财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四)负责审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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